随着国内境外投资环境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跨区域流动,境外投资成为了境内主体日益关注与聚焦的对象。对于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而言,国家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如2014年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国家发改委2018年发布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但反观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有关条件与限制则有所缺失。因此,本文聚焦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活动,从法律法规、流程材料、违反后果三方面综合阐述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一、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行为的路径
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行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路径:
其一是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并通过其在境内设立主体以进行返程投资;
其二是直接在境外以新设、股权收购等形式投资他国企业以开展实质性业务经营而非以返程投资为目的的活动(简称“非返程投资”)。
就前述两种路径,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究竟需要履行何种审批/备案程序?实务中需要哪些材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后果几何?
二、返程投资路径
(一)监管规则
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境内自然人的对外直接投资另有规定的,按照另行规定办理。返程投资的,需要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实施,以下简称“37号文”)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解读:境内自然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设立SPV进行返程投资的,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返程投资初始外汇登记程序
(三)违反后果
37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路径下违反外汇登记有关要求的处罚措施:
情形一: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情形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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