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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资公司向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7-03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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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对于印尼外资公司(PT PMA)而言,中国企业无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作为投资人,皆属于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往往涉及收入来源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资本来源地三重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文将从上述三个角度分别进行解读。



收入来源地

印尼作为收入来源地国,对其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的外国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均征收预提税。根据印尼《2008年第36号法律——所得税法》第26条及《综合性创造就业法》的修订,对于印尼国内纳税主体向外国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应按总金额的20%由有义务支付的一方扣缴税款。

简言之,若单由印尼国内所得税法调整且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印尼外资公司向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需缴纳20%的税款,由该印尼外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对于已经与印尼签订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而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往往议定了比20%更加优惠的税率。对于中国内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收入来源地国对该等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不得超过10%。简言之,印尼外资公司向中国内地的股东分配股息的,在印尼缴纳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10%。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中国企业选择设立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再投资。对于印尼外资公司的股东为香港公司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25%以上股本的,收入来源地国对该等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不得超过5%,在其他情况下为10%。简言之,对于印尼外资公司向持有其25%以上股份的香港公司分配股息的,在印尼缴纳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若持有的股份低于25%,则税率为10%。


资本来源地

中国内地作为资本来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也就是说,印尼外资公司缴纳预提税后,位于中国内地的股东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可进行税收抵免。抵免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等计算确定。特别地,针对香港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由于中国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从境外公司获得的股息属于源自境外的收入,无须在中国香港纳税。



企业投资印尼合规路径-ODI备案


企业新设境外公司需要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资金方能合规出境。


1.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资料


● 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

● 境外投资备案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企业拟成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决议;

● 项目背景说明;

● 追溯至z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 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 审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项目信息发生变更,包括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经营范围等,变更手续与新办手续一致。


完成ODI备案,获得相应证书不是z终目的,只是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通行证,z终是为了顺利完成境外投资,乃至实现境外上市等。因此,企业在办理备案之前应通盘考虑对外投资的情况,事先确定对外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并对投资路径、投资退出安排、风险管控等做好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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