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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贷牌照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更新时间
2024-07-06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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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 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申请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 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 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 款公司股东。

 

(一)具体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如下:

1、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 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

2、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3、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送市主管部门;

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 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6、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 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7、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入开业申请程序);

8、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9、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 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0、小额贷 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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