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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
2024-05-20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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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二、基本信息(一)事项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三)改革类型:直接下放至“瑞兴于3+2”试验区三、受理和决定机构宁都县行政审批局四、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五、申请条件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9、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10、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11、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12、(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1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14、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9、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20、应急救援预案制度21、安全生产作业规程2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2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jungong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六、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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