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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 境外投资备案(一)

更新时间
2024-07-07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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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 ODI的含义


对外直接投资(“ODI”),即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的定义,ODI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定义,ODI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其中,“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投资主体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ODI相关规定执行。


简言之,ODI是一种跨国投资的形式,涉及投资主体在境外以获取长期经济利益和控制权的投资活动。投资主体不包括境内自然人,但是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也须参照相关规定进行ODI备案。

2. 投资主体的范围


对于投资主体的范围,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下称“11号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3. ODI的范围


11号令对境外投资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设境外企业、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则规定境外投资适用范围为境内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明确排除了境内企业对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


通过上述列举可以看出境外投资监管的范围非常宽泛,涵盖了大多数常见境外投资方式。投资主体在境外所进行的投资活动,极大可能被列入ODI的监管范围。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审慎处理ODI备案事宜,确保境外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4. ODI备案的主管部门


通常情况下,投资主体进行对外投资,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分别为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和国家或地方外汇管理局(“外管局”)。 发改委主管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事宜;商务部负责具体事项审批或核准,发放境外投资证书;外管局则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发放外汇登记证书。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除进行上述一般性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外,还需通过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项备案审批。


如上所述,ODI备案或核准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区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投资主体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在实践中,一般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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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DI备案的审查要点


,投资主体在进行境外投资及其备案时,需要留意如下要点:


1) 是否符合客体要求:属于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 是否符合主体要求:属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虽然法律未规定境内企业成立需满足一定期限方能进行ODI,但实践中,如境内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ODI备案审核较为严格,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确保投资可行性:需要具体说明境内投资主体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以及ODI的真实性。


4) 确保财务稳健性: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未出现亏损,同时资产负债率较低,净资产回报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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