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部门备案
1、审查层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2、主要办理流程
实践中,企业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外汇业务主要为前期费用登记、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三类。三类登记所需材料及审核原则分别如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提交材料:
1、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提交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进行相应登记。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转股、减资相关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注:主要规定详见《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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